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(do)暫行規定

  • 2019-03-20


 第一(one)章 總 則


  第一(one)條 爲(for)全面、客觀、公正、準确地(land)考核黨政領導班子和(and)領導幹部政治業務素質和(and)履行職責的(of)情況,加強對領導班子和(and)領導幹部的(of)管理與監督、激勵與約束,根據《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(use)工作(do)暫行條例》和(and)國(country)家有關法律、法規,制定本規定。 
 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(of)考核工作(do),是(yes)指考核機關按照一(one)定的(of)程序和(and)方法,對領導班子和(and)領導幹部的(of)政治業務素質和(and)履行職責的(of)情況所進行的(of)考察、核實、評價,并以(by)此作(do)爲(for)加強對領導班子的(of)管理和(and)領導幹部任用(use)、獎懲等的(of)依據。   第三條 考核工作(do)必須堅持以(by)下原則:
  (一(one))黨管幹部原則; (二)客觀公正原則; (三)注重實績原則; (四)群衆公認原則。 
  第四條 本規定适用(use)于(At)考核中共中央、國(country)務院的(of)工作(do)部門(含派出(out)機構)、全國(country)人(people)大(big)常委會、全國(country)政協的(of)有關工作(do)機構的(of)領導班子和(and)領導幹部;最高人(people)民法院、最高人(people)民檢察院的(of)領導班子和(and)領導幹部;地(land)方縣以(by)上(superior)(含縣級)黨委、人(people)大(big)常委會、政府、政協、紀委、法院、檢察院的(of)領導班子和(and)領導幹部;地(land)方縣以(by)上(superior)(含縣級)黨委、政府的(of)工作(do)部門(含派出(out)機構)和(and)人(people)大(big)常委會、政協的(of)有關工作(do)機構的(of)領導班子和(and)領導幹部。 
  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黨委、政府的(of)直屬事業單位和(and)工會、共青團、婦聯等人(people)民團體的(of)領導班子和(and)領導幹部的(of)考核,參照本規定有關内容執行。 
  紀委、法院、檢察院的(of)内設機構的(of)領導班子和(and)領導幹部,黨委、政府的(of)工作(do)部門(含派出(out)機構)的(of)領導班子和(and)領導幹部,人(people)大(big)常委會、政協工作(do)機構的(of)内設機構的(of)領導班子和(and)領導幹部,按照或參照《國(country)家公務員暫行條例》的(of)有關規定進行年度考核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二章 考核方式


  第五條 對領導班子和(and)領導幹部的(of)考核,包括平時(hour)考核、任職前考核、定期考核。 
  第六條 平時(hour)考核是(yes)對領導班子和(and)領導幹部所進行的(of)經常性考核。考核機關通過檢查工作(do)、個(indivual)别談話、專項調查、派人(people)參加領導班子民主生(born)活會和(and)年度總結工作(do)會等多種形式和(and)渠道,了(Got it)解考核對象的(of)有關情況。
  第七條 任職前考核按《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(use)工作(do)暫行條例》的(of)有關規定進行。 
  第八條 定期考核采取屆中、屆末考核的(of)形式進行。 
  沒有明确屆期的(of),每兩年或三年進行一(one)次定期考核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三章 考核内容


  第九條 領導班子考核内容: 
  (一(one))思想政治建設 
  包括理論學習、政治表現、貫徹執行黨的(of)路線方針政策、全心全意爲(for)人(people)民服務、執行民主集中制、維護中央權威、團結協作(do)、選人(people)用(use)人(people)、廉政建設等情況。 
  (二)領導現代化建設的(of)能力 
  包括總攬全局、科學決策、求實創新、開拓進取和(and)處理複雜問題等能力。 
  (三)工作(do)實績 
  在(exist)經濟建設、社會發展和(and)精神文明建設、黨的(of)建設等方面所取得的(of)成績和(and)效果,在(exist)推進改革、維護穩定方面取得的(of)成績和(and)效果。地(land)方縣以(by)上(superior)黨委、政府領導班子的(of)工作(do)實績主要(want)包括:各項經濟工作(do)指标的(of)完成情況,經濟發展的(of)速度、效益與後勁,以(by)及财政收入增長幅度和(and)人(people)民生(born)活水平提高的(of)程度;教育、科技、文化、衛生(born)、體育事業的(of)發展,環境與生(born)态保護、人(people)口與計劃生(born)育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狀況;黨的(of)思想、組織、作(do)風、制度建設的(of)成效等。 
  對部門領導班子,還要(want)重點考核其發揮職能作(do)用(use),完成各項工作(do)任務,爲(for)經濟建設服務的(of)情況等。 
  第十條 領導幹部考核内容: 
  (一(one))思想政治素質 
  理論素養和(and)思想水平。學習馬列主義、毛澤東思想特别是(yes)鄧小平理論,學習黨和(and)國(country)家的(of)方針政策,掌握基本原理和(and)精神實質,學以(by)緻用(use),不(No)斷提高理論和(and)政策水平的(of)情況; 
  政治方向和(and)政治立場。執行黨的(of)基本路線,在(exist)事關方向、原則問題上(superior)的(of)立場、觀點、态度,在(exist)政治、思想和(and)行動上(superior)與中央保持一(one)緻,增強法制觀念,嚴格依法辦事的(of)情況,貫徹執行《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(use)工作(do)暫行條例》的(of)情況; 
  群衆觀點和(and)群衆路線。實踐全心全意爲(for)人(people)民服務的(of)宗旨,正确行使人(people)民賦予的(of)權力,聯系群衆,自覺爲(for)人(people)民群衆謀利益的(of)情況; 
  政治品德和(and)道德品質。襟懷坦白,公道正派,堅持原則,嚴守紀律,謙虛謹慎,克己奉公,遵守社會主義道德,在(exist)精神文明建設中發揮表率作(do)用(use)的(of)情況。 
  (二)組織領導能力 運用(use)馬克思主義的(of)立場、觀點和(and)方法,分析、研究、解決實際問題的(of)能力; 組織協調、科學決策、開拓創新的(of)能力; 發現人(people)才、培養幹部、知人(people)善任的(of)能力。 
  對黨政正職領導幹部,還要(want)重點考核其駕馭全局、處理複雜問題的(of)能力。 
  (三)工作(do)作(do)風 執行民主集中制,維護領導班子團結,發揚民主,虛心聽取不(No)同意見,勇于(At)開展批評與自我(I)批評的(of)情況; 堅持從群衆中來(Come)、到(arrive)群衆中去的(of)工作(do)方法,深入實際,調查研究,求真務實的(of)情況; 勇于(At)改革,敢于(At)負責,堅持原則,嚴格管理,嚴謹細緻,勤奮敬業的(of)情況。 
  (四)工作(do)實績 在(exist)完成任期目标和(and)履行崗位職責過程中所提出(out)的(of)工作(do)思路、采取的(of)措施、發揮的(of)具體作(do)用(use)以(by)及所取得的(of)績效等。 
  (五)廉潔自律 保持和(and)發揚艱苦奮鬥的(of)優良傳統,遵守中央關于(At)黨政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(of)有關規定,清正廉潔,以(by)身作(do)則,自重、自省、自警、自勵的(of)情況; 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(of)情況; 對親屬及身邊工作(do)人(people)員加強教育、嚴格要(want)求的(of)情況。 
  第十一(one)條 逐步建立健全領導班子任期目标和(and)領導幹部崗位職責規範,以(by)此作(do)爲(for)考核黨政領導班子和(and)領導幹部的(of)重要(want)根據。 
  各級考核機關可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不(No)同地(land)區、不(No)同層次、不(No)同部門的(of)特點,結合考核工作(do)的(of)實際需要(want),對考核内容進一(one)步分解細化,制定具體的(of)考核指标體系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第四章 考核程序


  第十二條 定期考核的(of)基本程序: (一(one))考核準備;(二)述職; (三)民主測評; (四)個(indivual)别談話; (五)調查核實; (六)撰寫考核材料; (七)綜合分析,評定考核結果; (八)反饋。 
  第十三條 考核準備: (一(one))拟定考核方案; (二)組成考核組; (三)組織考核人(people)員進行學習或培訓; (四)考核組與被考核單位商定考核工作(do)的(of)實施計劃。 
  第十四條 召開述職會議: 進行考核動員。 
  領導班子主要(want)負責人(people)代表領導班子述職,同時(hour)作(do)個(indivual)人(people)的(of)述職報告,領導班子其他(he)成員作(do)本人(people)的(of)述職報告。根據實際情況,有的(of)也可以(by)進行書面述職。述職報告應根據考核内容實事求是(yes)地(land)彙報領導班子或個(indivual)人(people)的(of)情況,不(No)擴大(big)成績,不(No)隐瞞缺點或錯誤,事實清楚,簡明扼要(want)。 
  第十五條 參加述職會議的(of)人(people)員由考核組參照如下範圍确定: 
  (一(one))考核黨委、政府的(of)領導班子和(and)領導幹部時(hour),參加述職會議的(of)人(people)員應包括同級黨委、人(people)大(big)常委會、政府、政協、紀委、法院、檢察院的(of)領導幹部;所屬工作(do)部門(含派出(out)機構)的(of)主要(want)領導幹部;下一(one)級黨政領導班子的(of)主要(want)領導幹部;有關企業、事業單位的(of)主要(want)負責人(people);工會、共青團、婦聯等人(people)民團體和(and)民主黨派負責人(people);其他(he)需要(want)參加的(of)人(people)員。 
  (二)考核黨委、政府各工作(do)部門的(of)領導班子和(and)領導幹部時(hour),參加述職會議的(of)人(people)員應包括考核對象所在(exist)單位的(of)中層幹部,受該工作(do)部門領導或指導的(of)下級單位的(of)負責人(people),其他(he)需要(want)參加的(of)人(people)員。人(people)數較少的(of)單位可擴大(big)到(arrive)全體幹部、職工。 
  第十六條 民主測評包括民意測驗和(and)民主評議。 
  民意測驗應根據考核内容列出(out)評價項目和(and)評價等次,由參加民意測驗的(of)人(people)員填寫評價意見。民意測驗表由考核組回收,并對不(No)同層次人(people)員填寫的(of)民意測驗票分别進行統計。參加民意測驗人(people)員的(of)範圍應與參加述職會議人(people)員範圍基本一(one)緻。 
  民主評議由考核組主持,采取召開小型座談會或書面評議的(of)方式進行。 
  第十七條 個(indivual)别談話要(want)選擇了(Got it)解情況的(of)人(people)員,并注意代表性,具體人(people)選由考核組确定,一(one)般包括: 
  (一(one))考核對象所在(exist)地(land)區或部門的(of)同級領導幹部、下一(one)級的(of)領導幹部,組織人(people)事部門、紀檢監察機關和(and)機關黨組織的(of)有關人(people)員; 
  (二)考核對象所分管的(of)下級單位、部門、内設機構的(of)負責人(people)和(and)機關工作(do)人(people)員代表; 
  (三)考核對象本人(people); 
  (四)其他(he)熟悉和(and)了(Got it)解情況的(of)人(people)員。 個(indivual)别談話時(hour),考核組應有兩名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員參加,并做好談話記錄。 
  第十八條 考核組根據需要(want)可采取下列方法調查核實考核對象的(of)有關情況: 
  (一(one))查閱資料。查閱考核對象的(of)人(people)事檔案材料、年度工作(do)總結、黨委(黨組)會議記錄、民主生(born)活會記錄、中心組學習記錄、培訓記錄、主持制定的(of)文件、重要(want)會議上(superior)的(of)講話稿、發表的(of)文章及研究成果、讀書筆記、個(indivual)人(people)重大(big)事項報告表、收入申報表等。 
  (二)采集核實有關數據。從統計部門和(and)有關業務部門采集、核實有關考核對象工作(do)實績的(of)數據。 
  (三)審計。委托審計機關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請審計機關提供考核對象的(of)有關審計情況。 
  (四)實地(land)考察。通過現場察看、訪問群衆,了(Got it)解、印證和(and)核實考核對象某一(one)方面的(of)工作(do)情況。 
  (五)專項調查。對一(one)些群衆反映大(big)、情況比較複雜或分歧較大(big)的(of)問題,由考核組進行專項調查,也可責成所在(exist)單位黨委(黨組)進行調查,寫出(out)專題報告。 
  (六)征求意見。采取面談或發函的(of)方式征求上(superior)一(one)級分管領導同志、相關部門、執紀執法機關和(and)同級有關部門的(of)意見。 
  (七) 理論學習情況測試。在(exist)與考核對象個(indivual)别談話時(hour),可以(by)測試了(Got it)解領導幹部掌握理論知識的(of)情況和(and)運用(use)理論知識分析、解決實際問題的(of)能力。 
  第十九條 考核組在(exist)考核對象所在(exist)地(land)區或單位工作(do)結束時(hour),應就幹部和(and)群衆反映的(of)問題和(and)意見與被考核的(of)領導班子成員集體或個(indivual)别交換意見。 
  第二十條 考核組在(exist)綜合分析的(of)基礎上(superior),寫出(out)考核材料,并向考核機關報告考核情況。 
  第二十一(one)條 領導班子考核材料應包括以(by)下内容: 
  (一(one))考核工作(do)的(of)簡要(want)情況和(and)領導班子的(of)基本情況; 
  (二)考核情況,包括領導班子取得的(of)成績和(and)存在(exist)的(of)問題及其原因; 
  (三)民意測驗和(and)民主評議的(of)情況; 
  (四)考核組的(of)評價和(and)建議,包括對領導班子的(of)總體評價,調整領導班子和(and)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的(of)建議。 
  第二十二條 領導幹部考核材料應包括以(by)下内容: 
  (一(one))考核情況。包括優點和(and)取得的(of)成績、存在(exist)的(of)不(No)足、問題,要(want)實事求是(yes)地(land)反映幹部的(of)情況; 
  (二)民意測驗和(and)民主評議的(of)情況; 
  (三)考核組對評定等次的(of)建議。 
  第二十三條 評定考核結果由考核機關提出(out)意見,報黨委(黨組)決定。 
  第二十四條 考核結果應正式通知考核對象,考核對象對考核結果若有異議,可以(by)提出(out)申訴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第五章 考核結果的(of)評定和(and)運用(use)


  第二十五條 定期考核時(hour),對領導班子的(of)整體評價和(and)對領導幹部考核結果的(of)評定,應采取定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(of)方法進行。評價工作(do)實績要(want)進行定量分析,要(want)把握好個(indivual)人(people)與集體、局部與全局、當前與長遠、顯績與潛績的(of)關系。 
  第二十六條 對領導班子的(of)考核要(want)作(do)出(out)整體評價,并提出(out)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的(of)具體建議。對存在(exist)問題應督促其進行整改,問題嚴重的(of)應責令整頓,限期改進,必要(want)時(hour)采取組織措施予以(by)調整。 
  領導班子的(of)考核結果是(yes)否劃分等次,由考核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。 
  第二十七條 領導幹部考核結果分爲(for)優秀、稱職、基本稱職、不(No)稱職四個(indivual)等次。 
  第二十八條 評定領導幹部的(of)考核結果要(want)把民意測驗的(of)結果作(do)爲(for)重要(want)依據。考核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不(No)同等次的(of)得票率标準。 
  第二十九條 領導幹部經考核全部項目達到(arrive)下列标準者,應評定爲(for)優秀等次:(一(one))思想政治素質高; (二)組織領導能力強; (三)密切聯系群衆,工作(do)作(do)風好; (四)工作(do)實績突出(out); (五)清正廉潔。 
  評定爲(for)優秀等次的(of),民意測驗優秀和(and)稱職票的(of)得票率要(want)達到(arrive)考核機關規定的(of)标準。 
  第三十條 領導幹部經考核多數項目符合下列标準者,應評定爲(for)稱職等次: (一(one))思想政治素質較高; (二)組織領導能力較強; (三)聯系群衆,工作(do)作(do)風較好; (四)工作(do)實績比較突出(out); (五)能做到(arrive)廉潔自律。 
  評定爲(for)稱職等次的(of),民意測驗稱職和(and)優秀票得票率要(want)達到(arrive)考核機關規定的(of)标準。 
  第三十一(one)條 領導幹部經考核多數項目符合下列情況者,應評定爲(for)基本稱職等次:(一(one))思想政治素質一(one)般; (二)組織領導能力較弱; (三)工作(do)作(do)風方面存在(exist)某些不(No)足; (四)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(do)目标,但工作(do)實績不(No)突出(out); (五)能基本做到(arrive)廉潔自律,但某些方面還有差距。 
  民意測驗基本稱職和(and)不(No)稱職票得票率超過考核機關規定标準的(of),一(one)般應評定爲(for)基本稱職。 
  第三十二條 領導幹部經考核存在(exist)下列情況之一(one)者,應評定爲(for)不(No)稱職等次: 
  (一(one))思想政治素質方面存在(exist)突出(out)問題; (二)組織領導能力差,不(No)能勝任現職領導崗位; (三)在(exist)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,嚴重影響班子團結或工作(do)作(do)風存在(exist)嚴重問題; (四)有以(by)權謀私行爲(for),存在(exist)不(No)廉潔問題; (五)工作(do)不(No)負責任,給黨和(and)人(people)民的(of)事業造成較大(big)損失; (六)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工作(do)目标,工作(do)實績差。 
  民意測驗不(No)稱職票的(of)得票率超過考核機關規定标準的(of),除特殊情況外,一(one)般應評爲(for)不(No)稱職。 
  第三十三條 考核結果應作(do)爲(for)領導幹部選拔任用(use)、職務升降、獎懲、培訓、調整級别和(and)工資等的(of)重要(want)依據。
  選拔擔任上(superior)一(one)級領導職務的(of)人(people)選,應從考核中被評定爲(for)優秀、稱職的(of)幹部中産生(born)。 
  第三十四條 領導幹部在(exist)考核中被評定爲(for)優秀、稱職、基本稱職等次的(of),按有關規定晉升級别和(and)工資。 
  第三十五條 領導幹部在(exist)考核中被評定爲(for)基本稱職的(of),考核機關應對其提出(out)誡勉,限期改進。視具體情況,也可以(by)調整其領導職務。 
  第三十六條 領導幹部在(exist)考核中被評定爲(for)不(No)稱職的(of),應視具體情況,按幹部管理權限和(and)法定程序作(do)如下處理: 
  (一(one))免去現任領導職務; (二)責令辭去領導職務; (三)降職。 
  領導幹部被免去現任領導職務或責令辭去領導職務後,可另行分配适當工作(do)。 
  第三十七條 考核意見反饋後,領導班子應及時(hour)召開民主生(born)活會,開展批評和(and)自我(I)批評,研究整改措施,并向考核機關報告。同時(hour)将有關内容在(exist)一(one)定範圍内通報。 
  考核機關應根據考核結果,加強對領導班子和(and)領導幹部的(of)管理和(and)監督。 
  第三十八條 考核工作(do)結束後,領導幹部綜合評價材料存人(people)本人(people)檔案。 
  第三十九條 考核中發現領導幹部有違紀問題的(of),應建議紀檢、監察機關查處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第六章 考核機關


  第四十條 本規定所稱的(of)考核機關,是(yes)指黨委的(of)幹部主管部門。 幹部主管部門在(exist)黨委(黨組)領導下,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考核黨政領導班 子和(and)領導幹部。 
  第四十一(one)條 對雙重管理的(of)領導班子和(and)領導幹部,以(by)主管方爲(for)主,協管方協助,共同組織實施考核工作(do)。在(exist)評定考核結果時(hour),主管方應征求協管方的(of)意見。 
  第四十二條 考核組由考核機關組建并派出(out),對考核機關負責。 需要(want)時(hour),考核機關可約請或抽調其他(he)單位的(of)人(people)員,參加考核組的(of)工作(do)。 
  第四十三條 考核人(people)員應具備下列條件: (一(one))具有較高的(of)思想政治素質,公道正派; (二)熟悉或了(Got it)解組織人(people)事工作(do); (三)具有勝任考核工作(do)所需要(want)的(of)政策水平和(and)業務知識; (四)具有一(one)定的(of)綜合分析能力和(and)文字表達能力。 考核組組長應由具有較高的(of)組織導能力和(and)政策水平的(of)領導幹部或擔任過一(one)定領導職務的(of)同志擔任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 第七章 考核的(of)紀律與監督


  第四十四條 考核人(people)員要(want)認真履行考核職責,按照規定的(of)程序和(and)要(want)求實施考核,要(want)全面、準确、細緻地(land)了(Got it)解和(and)客觀公正地(land)反映考核對象的(of)情況。 
  實行考核工作(do)責任制。考核人(people)員和(and)考核組組長要(want)在(exist)考核材料上(superior)簽名,對考核材料和(and)考核報告的(of)客觀性、真實性負責。 
  第四十五條 實行考核工作(do)回避制度。回避對象包括:與自己有夫妻關系、直系血親關系、三代以(by)内旁系血親關系、近姻親關系及其他(he)原因需要(want)回避的(of)人(people)員。 
  對考核人(people)員還應實行一(one)定範圍的(of)地(land)域回避。 
  第四十六條 考核對象要(want)正确對待組織考核,如實彙報工作(do)和(and)思想,客觀反映有關情況。 
  第四十七條 有關部門和(and)人(people)員應客觀、負責地(land)向考核組提供真實情況和(and)數據。 
  第四十八條 在(exist)考核工作(do)中,考核人(people)員和(and)考核對象必須遵守以(by)下紀律: 
  (一(one))不(No)準憑個(indivual)人(people)好惡了(Got it)解或反映情況; (二)不(No)準借考核之機謀取私利; (三)不(No)準洩露考核機密; (四)不(No)準故意誇大(big)、縮小、隐瞞、歪曲事實; (五)不(No)準搞非組織活動; (六)不(No)準設置障礙、幹擾或妨礙考核工作(do); (七)不(No)準弄虛作(do)假、向考核組提供虛假數據; (八)不(No)準對反映其問題的(of)人(people)打擊報複。 
 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第四十八條規定的(of),視其性質、情節輕重和(and)造成的(of)後果,進行批評教育,或給予黨紀、政紀處分。造成考核結果失實的(of),宣布考核無效。 
  第五十條 加強對考核工作(do)的(of)監督。黨委(黨組)、組織(人(people)事)部門、紀檢(監察)機關對考核工作(do)實施監督;支持、鼓勵群衆監督,認真受理下級機關、幹部、群衆的(of)檢舉、申訴,并按職權範圍及時(hour)進行核查和(and)處理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八章 附則


  第五十一(one)條 鄉(鎮、街道)黨政領導幹部的(of)考核,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黨委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(of)辦法。 
  第五十二條 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黨委可根據本規定,結合本地(land)實際,制定實施細則。 
 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。 
 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凡過去規定與本規定不(No)符的(of),按本規定執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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