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(one)章 總則
第一(one)條 爲(for)健全黨的(of)民主集中制,完善黨内選舉制度,根據《中國(country)共産黨章程》,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(of)黨的(of)基層組織,是(yes)指工廠、商店、學校、機關、街道、合作(do)社、農場、鄉、鎮、村和(and)其他(he)基層單位黨的(of)委員會、總支部委員會、支部委員會,包括基層委員會經批準設立的(of)紀律檢查委員會。
第三條 黨的(of)基層組織設立的(of)委員會任期屆滿應按期進行換屆選舉。如需延期或提前進行換屆選舉,應報上(superior)級黨組織批準。延長期限一(one)般不(No)超過一(one)年。
第四條 黨的(of)基層組織設立的(of)委員會由黨員大(big)會選舉産生(born)。黨員人(people)數在(exist)五百名以(by)上(superior)或所轄黨組織駐地(land)分散的(of),經上(superior)級黨組織批準,可以(by)召開黨員代表大(big)會進行選舉。
第五條 正式黨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。受留黨察看處分的(of)黨員在(exist)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、選舉權和(and)被選舉權;預備黨員沒有表決權、選舉權和(and)被選舉權。
第六條 選舉應尊重和(and)保障黨員的(of)民主權利,充分發揚民主,體現選舉人(people)的(of)意志。任何組織和(and)個(indivual)人(people)不(No)得以(by)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(people)選舉或不(No)選舉某個(indivual)人(people)。
第二章 代表的(of)選舉
第七條 黨員代表大(big)會的(of)代表應能反映本選舉單位的(of)意見,代表黨員的(of)意志。
代表的(of)名額一(one)般爲(for)100名至200名,最多不(No)超過300名。其具體名額由召集代表大(big)會的(of)黨組織按照有利于(At)黨員了(Got it)解和(and)直接參與黨内事務,有利于(At)讨論決定問題的(of)原則确定,報上(superior)級黨組織批準。
代表名額的(of)分配根據黨員人(people)數和(and)代表具有廣泛性的(of)原則确定。
第八條 代表候選人(people)數應多于(At)應選人(people)數的(of)20%。
第九條 代表候選人(people)由選舉單位組織全體黨員醞釀提名,根據多數人(people)的(of)意見确定,提交黨員大(big)會或黨員代表大(big)會進行選舉。
第十條 上(superior)屆黨的(of)委員會成立代表資格審查小組,負責對代表的(of)産生(born)程序和(and)資格進行審查。
代表的(of)産生(born)不(No)符合規定程序的(of),應責成原選舉單位重新進行選舉;代表不(No)具備資格的(of),應責成原選舉單位撤換。
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應向黨員代表大(big)會預備會議報告審查情況。經審查通過後的(of)代表,獲得正式資格。
第十一(one)條 黨的(of)基層組織設立的(of)委員會委員候選人(people),按照德才兼備和(and)班子結構合理的(of)原則提名。
第十二條 委員候選人(people)的(of)差額爲(for)應選人(people)數的(of)20%。
第十三條 黨的(of)總支部委員會、支部委員會委員候選人(people),由上(superior)屆委員會根據多數黨員的(of)意見确定,在(exist)黨員大(big)會上(superior)進行選舉。
第十四條 黨的(of)基層委員會和(and)經批準設立的(of)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的(of)産生(born):
召開黨員大(big)會的(of),由上(superior)屆黨的(of)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黨組織的(of)意見提出(out)候選人(people),報上(superior)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,提交黨員大(big)會進行選舉。
召開黨員代表大(big)會的(of),由上(superior)屆黨的(of)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黨組織的(of)意見提出(out)候選人(people),報上(superior)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,提請大(big)會主席團讨論通過,由大(big)會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(組)醞釀讨論,根據多數代表的(of)意見确定候選人(people),提交黨員代表大(big)會進行選舉。
第十五條 委員會委員在(exist)任期内出(out)缺,應召開黨員大(big)會或黨員代表大(big)會補選。
上(superior)級黨的(of)組織認爲(for)有必要(want)時(hour),可以(by)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(of)負責人(people)。
第十六條 黨的(of)基層組織設立的(of)委員會的(of)書記、副書記的(of)産生(born),由上(superior)屆委員會提出(out)候選人(people),報上(superior)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,在(exist)委員會全體會議上(superior)進行選舉。
不(No)設委員會的(of)黨支部書記、副書記的(of)産生(born),由全體黨員充分醞釀,提出(out)候選人(people),報上(superior)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,在(exist)黨員大(big)會上(superior)進行選舉。
第十七條 經批準設立常務委員會的(of)黨的(of)基層委員會的(of)常委候選人(people),由上(superior)屆委員會按照比應選人(people)數多一(one)至二人(people)的(of)差額提出(out),報上(superior)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,在(exist)委員會全體會議上(superior)進行選舉。
第十八條 選出(out)的(of)委員,報上(superior)級黨組織備案;常委、書記、副書記,報上(superior)級黨組織批準。紀律檢查委員會選出(out)的(of)書記、副書記,經同級黨的(of)委員會通過後,報上(superior)級黨組織批準。
第四章 選舉的(of)實施
第十九條 進行選舉時(hour),有選舉權的(of)到(arrive)會人(people)數超過應到(arrive)會人(people)數的(of)五分之四,會議有效。
第二十條 召開黨員大(big)會進行選舉,由上(superior)屆委員會主持。不(No)設委員會的(of)黨支部進行選舉,由上(superior)屆支部書記主持。
召開黨員代表大(big)會進行選舉,由大(big)會主席團主持。大(big)會主席團成員由上(superior)屆黨的(of)委員會或各代表團(組)從代表中提名,經全體代表醞釀讨論,提交代表大(big)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。
委員會第一(one)次全體會議選舉常委、書記、副書記,召開黨員代表大(big)會的(of),由大(big)會主席團指定一(one)名新選出(out)的(of)委員主持;召開黨員大(big)會的(of),由上(superior)屆委員會推薦一(one)名新當選的(of)委員主持。
第二十一(one)條 選舉前,選舉單位的(of)黨組織或大(big)會主席團應将候選人(people)的(of)簡曆、工作(do)實績和(and)主要(want)優缺點向選舉人(people)作(do)出(out)實事求是(yes)的(of)介紹,對選舉人(people)提出(out)的(of)詢問應作(do)出(out)負責的(of)答複。根據選舉人(people)的(of)要(want)求,可以(by)組織候選人(people)與選舉人(people)見面,由候選人(people)作(do)自我(I)介紹,回答選舉人(people)提出(out)的(of)問題。
第二十二條 選舉設監票人(people),負責對選舉全過程進行監督。
黨員大(big)會或黨員代表大(big)會選舉的(of)監票人(people)由全體黨員或各代表團(組)從不(No)是(yes)候選人(people)的(of)黨員或代表中推選,經黨員大(big)會或黨員代表大(big)會表決通過。
委員會選舉的(of)監票人(people)從不(No)是(yes)書記、副書記、常委候選人(people)的(of)委員中推選,經全體委員表決通過。
第二十三條 選舉設計票人(people)。計票人(people)在(exist)監票人(people)監督下進行工作(do)。
第二十四條 選舉一(one)律采用(use)無記名投票的(of)方式。選票上(superior)的(of)候選人(people)名單以(by)姓氏筆劃爲(for)序排列。
選舉人(people)不(No)能寫選票的(of),可由本人(people)委托非候選人(people)按選舉人(people)的(of)意志代寫。因故未出(out)席會議的(of)黨員或黨員代表不(No)能委托他(he)人(people)代爲(for)投票。
第二十五條 選舉人(people)對候選人(people)可以(by)投贊成票或不(No)贊成票,也可以(by)棄權。投不(No)贊成票者可以(by)另選他(he)人(people)。
第二十六條 投票結束後,監票人(people)、計票人(people)應将投票人(people)數和(and)票數加以(by)核對,作(do)出(out)記錄,由監票人(people)簽字并公布候選人(people)的(of)得票數字;由會議主持人(people)宣布當選人(people)名單。
第二十七條 選舉收回的(of)選票,少于(At)投票人(people)數,選舉有效;多于(At)投票人(people)數,選舉無效,應重新選舉。
每一(one)選票所選人(people)數少于(At)規定應選人(people)數的(of)爲(for)有效票,多于(At)規定應選人(people)數的(of)爲(for)無效票。
第二十八條 實行差額預選時(hour),贊成票超過實到(arrive)會有選舉權的(of)人(people)數半數的(of),方可列爲(for)候選人(people)。
第二十九條 進行正式選舉時(hour),被選舉人(people)獲得的(of)贊成票超過實到(arrive)會有選舉權的(of)人(people)數的(of)一(one)半,始得當選。
當選人(people)多于(At)應選名額時(hour),以(by)得票多的(of)當選。如遇票數相等不(No)能确定當選人(people)時(hour),應就票數相等的(of)被選舉人(people)重新投票,得票多的(of)當選。
當選人(people)少于(At)應選名額時(hour),對不(No)足的(of)名額另行選舉。如果接近應選名額,也可以(by)減少名額,不(No)再進行選舉。
第五章 監督和(and)處分
第三十條 本條例由上(superior)級黨的(of)委員會和(and)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監督實施。
第三十一(one)條 在(exist)選舉中,凡有違反黨章和(and)本條例規定行爲(for)的(of),必須認真查處,根據問題的(of)性質和(and)情節輕重,給予有關黨組織、黨員批評教育,直至給予組織處理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三十二條 選舉單位應根據本條例制定選舉工作(do)細則,經黨員大(big)會或黨員代表大(big)會讨論通過後執行。
第三十三條 中國(country)人(people)民解放軍黨的(of)基層組織的(of)選舉,由中央軍委根據本條例的(of)精神制定相應的(of)規定。
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。
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過去有關黨的(of)基層組織選舉工作(do)的(of)規定、辦法與本條例不(No)一(one)緻的(of),按本條例執行。